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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专利保护与公众健康冲突问题研究(7)

来源:中国实用医药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06 04:4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第二,通过国际谈判,建立包含我国在内的双边或多边法律制度,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我们注意到,《TRIPs协议》第二十七条对各成员国若阻止某项发明在

第二,通过国际谈判,建立包含我国在内的双边或多边法律制度,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我们注意到,《TRIPs协议》第二十七条对各成员国若阻止某项发明在境内的商业利用对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是必要的,则成员方可拒绝给予该项发明以专利权,其限制条件是不是仅因为其国内法禁止这种利用而作出此种拒绝行为。因此,单凭每个成员国的法律,并不能够单独解决医药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但该限制并不受双边协定或多边协定的限制。因此,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解决医药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问题,较为现实的办法是在面临共同的公共健康问题的国家之间,通过双边、多边谈判,建立双边、多边法律制度,冲破发达国家在《TRIPs协议》中为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划定的牢笼。

第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专利立法。我国医药专利保护与公众健康之间冲突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完善专利保护相关立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利于公众健康问题的解决。我国专利立法虽然与国际接轨,强制许可虽有规定却没有实施一例,对于我国合法利益形同虚设,使得国外制药公司严重垄断我国一些急需药。首先,可以借鉴印度的做法,对医药专利的授予进行严格限制,对于想依赖细微的改变就可以延长保护的专利长青制度药严格抵制,以保护国内制药产业的发展、转型。其次,对强制许可进行细化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审批和司法审批制度,减少审批程序,增加对于专利权人的补偿标准,扩大强制许可申请主体等。再次,以反垄断法来规制高价医药的行为,维护我国公众的合法权益。最后,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提出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建议,来维护本国的公共利益。

第四,激励医药企业自主创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产业蓬勃发展,尤其是近几十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健康的重视程度也日益增加,医药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①叶波,唐建民.国内制药行业发展现状与应对策略[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12,10(11):133-134.但是中国制药产业同类化多,规模小,研发创新能力弱,且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为应对这种局面,需要增强我国医药行业的创新能力。首先,政府要出台政策鼓励企业创新,增强产品竞争力,提高医药的可及性。其次,制药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与高校等科研机构合作,注重基础研究,并积极研制新药,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提高竞争力。最后,人才是创新之源,要积极培养医药研发人才,实行校企合作,大力培养人才。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公众健康问题。

第五,利用Bolar例外,发展仿制药产业。中国是世界医药生产大国之一,已经具备基本的专利医药生产能力,且能够利用反向工程仿制医药。我国早在2008年的《专利法》就已经在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了Bolar例外制度,但是审批时间过长,程序烦琐。应修改法律以确保专利届满之时能够尽快上市仿制药。为此,应当通过修订《专利法》建立有效的对国外专利药品反向工程的预研期制度和准许上市期制度,赋予医药产品和器械研发者更多的自由,增强其研发热情,以增加国内仿制医药信息储备、保障专利医药保护到期日及时供应,使民众可以享受到廉价的医药。为此,我国制药企业应该注意专利市场的变化,对于即将到期的专利医药,制药企业应该抓住机会,在期限届满前完成试验、行政审批等流程,以确保在专利到期之日上市仿制药。

第六,健全医疗卫生保障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城乡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但依然存在看病贵、药价高的问题,有些治疗艾滋病、癌症等急需药品严重依赖进口,且不在医疗保障体系内,还需要消费者承担巨额成本开支。为此,我国对急需药品实行了零关税的政策,减少审批程序,缩短医药上市的时间,扩大医药报销范围。但仅此还是不够的,还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于“特效药”实行谈判策略,由政府与跨国制药公司谈判,集中采购,以降低医药成本,使民众可以获得廉价医药,真正享受实惠,解决医药价格过高的问题。

第七,进行专利医药价格管控。我国可以借鉴加拿大的做法,对高价专利医药进行严格控制。根据我国国情,利用医药经济学评估方法,综合国民工资水平、物价水平,将其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以减少政府在专利医药方面的支出,使民众能获得可支付的医药。

文章来源:《中国实用医药》 网址: http://www.zgsyyyzzs.cn/qikandaodu/2021/0306/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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