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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专利保护与公众健康冲突问题研究(6)

来源:中国实用医药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06 04:4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我国协调医药专利保护与公众健康冲突的对策 我国公共健康概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经济实力显著提高,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

我国协调医药专利保护与公众健康冲突的对策

我国公共健康概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经济实力显著提高,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人民也随之富裕起来。同时,医疗保险体系也从无到有,逐渐完善起来。但是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公众健康方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慢性疾病的治疗问题。诸如艾滋病、癌症、肝炎等常见的慢性疾病仍旧对我国公众健康形成威胁。以癌症为例,我国2015年新增患者400多万,预计死亡将近300万。这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数据,然而我国市面上的抗癌药物稀少而昂贵,患者为生存,铤而走险从国外代购仿制药,造成了一个个的悲剧。陆勇为救和自己同样身患癌症的熟人、陌生人,利用自己出国的便利,从国外带回抗癌药,最终被发现逮捕归案接受审判。陆勇尽管无罪释放,但是其背后所隐含的法律与情理,却值得思考:公共健康问题就在身边,如果不尝试解决,将会有更多的悲剧发生。

其二,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城乡全覆盖,但是“看病贵”问题依旧存在。究其原因在于农村收入低,医疗保险范围有限,使得他们通常不乐意检查疾病,一旦患病就是中晚期,严重影响生命健康。农村即使有了农村合作医疗,但因包销比例偏低且手续繁杂,大多农民也缺乏积极性。从统计数据看,农村的传染病感染率要比城市高得多,如我国癌症的80%感染者都在农村,一旦感染其治疗过程将会使家庭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大多数会因病致贫。

其三,新型医药取得困难。我国制药产业发展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多路要走。我国企业大多缺乏自主创新意识,国内治疗疾病的医药种类较少。再加上我国特殊的医药审批机制,一种新药国外早已盛行,而我国国内市场却还未见踪影,这就造成了用药的选择太少,给医生的诊疗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我国医药专利保护的现状

我国《专利法》经2008年第三次修改,对医药专利保护已经与国际接轨。国外企业纷纷在我国申请医药专利,而我国的制药企业则比较尴尬,少有能拿得出手的医药专利。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尚未进行全球竞争就被国外专利布局堵死在家门口,而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高,具有国际水平的制备方法也因此而付诸东流,还丧失了市场竞争力。由于成本原因,我国医药企业新药研制较少,往往更乐意研发仿制药,这对我国的医药领域发展是致命的。

我国在制定高标准的《专利法》的同时,也将公众健康考虑了进去。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改时增加了药品产品的保护,同时在第五十二条规定了紧急状况、非常情况或者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调整了第五十二条内容,使之与1992年第五十五条相协调。与此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出台,对专利强制许可进行更详细的规定。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已经十分重视医药专利保护与公众健康协调问题,该问题规定在了第五十条。这是我国为保障公众健康而做的努力,也是为了与《TRIPs协议》所协调。此次修改还加入了Bolar例外规定,便于仿制药的上市,以求更快地获得药品。此举也有利于我国仿制药行业的发展,促进医药的研发和发展我国的医疗卫生产业。

现在我国正在进行第四次《专利法》修改,拟增加一条专利当然许可,专利权人可以自行标价,让买家购买专利来生产。这也意味着我国医药行业的专利可以更多地转化为产品,增加药品可及性,从而降低医药价格,以保障我国的公众健康安全。

我国处理医药专利保护与公众健康冲突的措施

应对公众健康危机问题是我国政府部门和制药企业刻不容缓的事,应该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制定本国的策略,提高我国医药研究水平,使国民可以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医药,从而缓解我国的公众健康与医药专利保护之间的矛盾。

第一,加强对TRIPs修订版本的译介,为我国理论研究、立法、司法实践提供国际法依据。对《多哈宣言》《总理事会决议》我国学者虽然已有一定的研究,《总理事会决议》的相关内容在我国《专利法》修订之时,已有采用。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文译本,尚是根据其1993年12月15日文本译出的中文译本。2005年《TRIPs协议》修订反映了医药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关系的新译本,尚未出现在政府官方网站之中,也未看到有关新译本出版发行的报道。由此可见,我国专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并未及时跟踪《TRIPs协议》发展的最新动态,向国民提供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就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关系谈判最新成果的新文本。应当说,这是政府管理部门的失职。因此,政府部门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尽快向公众提供包含《TRIPs协议》发展最新成果的新译本,为促进我国运用专利法解决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公共健康问题的理论研究、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国际法依据。

文章来源:《中国实用医药》 网址: http://www.zgsyyyzzs.cn/qikandaodu/2021/0306/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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